原标题:在烟台成立了分公司 可否请求一次性创业补助
烟台市公共工作和人才服务中心对此回复:您好!依据《关于印发的告诉》(烟财社[2019]10号)第十二条规则对2016年1月1日今后初次收取小微企业经营执照、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且请求补助时仍正常运营,在兴办企业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城镇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受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约束),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收取小微企业经营执照的,契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2014年1月1日今后初次收取经营执照、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且请求补助时仍正常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兴办实体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工作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交纳城镇员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正常运营是指有正常经营收入。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收取一次。如您契合上述条件可至注册地地点的公共工作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请求,详细发放条件及规范以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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